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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法庭中虚假陈述被罚款

【案情】

劳动者谢某以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9万多元。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上面乙方签名处有“谢某”字样的签名及指纹捺印。而谢某对此不予确认,并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遂依法委托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上述合同上“乙方签名”处“谢某”字样签名字迹是谢某所写,签名上的指印也是谢某的右手食指捺印形成。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谢某这才确认上述签名及指纹属于其个人,但仍坚称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判决驳回谢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万多元的诉请,并需承担司法鉴定费用9000多元。法院认为,谢某属于虚假陈述,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法院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个人罚款为10万元以下,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法律赋予公民及组织、企业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以此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基本诉讼原则,如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进行虚假陈述,给法院查明事实增加阻碍、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审理秩序,也将会被自己践踏法律红线的行为反噬,以法律武器维权的同时,亦应当坚守法律的底线。

 

案例来源: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