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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零工”属于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陈某在某餐饮公司从事楼面服务员工作,入职时无需填写入职登记表,某餐饮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帮工群”的微信群中发布用工信息,陈某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到某餐饮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在“帮工群”的微信群中核对工资金额,每月结算报酬。陈某主张与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期间明确知悉公司楼面服务员分两种情形,即正式职员和帮工,两者在入职手续办理、计薪方式及休息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同。陈某在“帮工群”的微信群中,工作期间无需参加公司的例会,亦无需按照排班表的安排进行出勤,不受休息制度的约束,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到公司上班,双方之间不具备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认定为劳务关系,陈某主张某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释法】

“打零工”对促进大龄和困难人员就业增收具有重要作用,去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更是发布了《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要求推广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典型经验。现在,全国各地在大力探索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因“打零工”而产生的纠纷也就接踵而来,那么“打零工”在法律上又属于什么用工性质呢?

不同用工形式对于权利义务内容有不同要求,劳动关系侧重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隶属性,而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陈某在某餐饮公司“打零工”,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上班,其不受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显然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因此被认定为属于劳务关系。广大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也应当注意甄别自身的用工类型,如属于劳动关系,应注意依法履行相应的购买社保、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定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用工成本或损失。

 

案例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