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是某旅行社董事,其入职后负责引进投资与项目合作方等工作,与旅行社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报酬支付问题与旅行社产生争议而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拖欠的工资56万元,并提交了微信记录、银行收支明细、劳动合同书等证据。
旅行社对劳动合同真实性不认可,称劳动合同是为融资时证明赵某是其公司董事而签订,该合同约定的月基本工资1万元,与赵某主张的4万元不相符,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
同时,旅行社主张双方是委托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入股协议书、案外公司开具的社保缴费证明、股东会决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坚持主张不存在欠付工资问题。
赵某对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其基于投融资关系入职,不适用旅行社工作时间的管理制度,但不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并非通过针对劳动者的招聘录用程序,而是基于投融资与旅行社创始人签订入股协议书进行合作;且除融资活动之外并未在旅行社从事其他工作,亦不接受旅行社的劳动管理;而赵某从事的融资工作非旅行社的业务组成部分,是属于赵某履行股东及董事职责的范畴。故认定赵某与旅行社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不支持赵某的诉求。
【出右释法】
董事如果从事的工作属于企业日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关系建立时,对关系性质予以明确,避免签署名不副实的劳动合同等文件对关系的辨别造成障碍。在关系履行中,规范日常管理及考核,将委托、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人员区别对待。在具体工作安排上,尽量将主营业务与资本运作等任务相区分,避免双方对关系定性产生误解。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4033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