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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能否与任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赵某是某旅行社董事,其入职后负责引进投资与项目合作方等工作,与旅行社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报酬支付问题与旅行社产生争议而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拖欠的工资56万元,并提交微信记录、银行收支明细、劳动合同书等证据。

旅行社对劳动合同真实性不认可,称劳动合同是为融资时证明赵某是其公司董事而签订,该合同约定的月基本工资1万元,与赵某主张的4万元不相符,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

同时,旅行社主张双方是委托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提交入股协议书、案外公司开具的社保缴费证明、股东会决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坚持主张不存在欠付工资问题。

赵某对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其基于投融资关系入职,不适用旅行社工作时间的管理制度,但不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并非通过针对劳动者的招聘录用程序,而是基于投融资与旅行社创始人签订入股协议书进行合作除融资活动之外未在旅行社从事其他工作,不接受旅行社的劳动管理;赵某从事的融资工作非旅行社的业务组成部分,属于赵某履行股东及董事职责的范畴。故认定赵某与旅行社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支持赵某的


【出右释法】

董事如果从事的工作属于企业日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关系建立时,对关系性质予以明确,避免签署名不副实的劳动合同等文件对关系的辨别造成障碍。在关系履行中,规范日常管理及考核,将委托、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人员区别对待。在具体工作安排上,尽量将主营业务与资本运作等任务相区分,避免双方对关系定性产生误解。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4033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