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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2307期

新法速递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6月15日修订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重点内容如下:

1、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列出专门条款和章节,明确备案范围、备案主体资质要求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办法》第五条、第六章)

2、将原办法中从事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的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明确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的情形。对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延续申请许可的,作出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提交延续申请的救济性条款。(《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4、将许可法定时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至至多15个工作日。(《办法》第二十一条)

5、允许对视频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明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办法》第十三条)

6、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7、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对每类经营项目的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并明晰相关概念。(《办法》第是一条、第六十二条)

8、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办法》第十一条)

9、在许可条件的人员要求中,明确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另外,在法律责任方面也按照许可事项、非许可事项两种不同情形进行了区分;增加了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把责令限期改正调整为主要处罚手段,对于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多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柔性处罚手段。

详见: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91a91c26ae464a2f898952d5b84f62c6.html

 

二、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消防〔2023〕72号),将于2023年7月14日起正式施行。

重点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生产、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不适用本办法。

2、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①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②事先告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③定期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制止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④督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⑤及时向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传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要求。另外,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负责租赁厂房、仓库消防设施的维修。

3、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③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④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⑤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⑥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关于承租人的职责其实都是《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的内容,可以说没有这条规定,出租人作为租赁场所的实际使用人也当然需要履行这些职责。

3、禁止性行为:①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课内设置员工宿舍;②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赁厂房、仓库;③租赁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仓库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④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为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车辆充电;⑤严禁冷库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严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

4、《办法》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双方职责。《办法》第七条规定:“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同时,对于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规定“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出租人、承租人负责统一管理,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关于租赁厂房、仓库消防设施的维修,《办法》规定:“出租人应当负责租赁厂房、仓库消防设施的维修,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关于租赁场所改造、消防控制室管理、多人租赁使用联合检查等方面,均规定由双方书面协议确定。

详见:https://www.119.gov.cn/qmxfgk/tzgg/2023/38439.shtml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1号公布)于2023年8月11日实施。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2、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办法》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3、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4、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办法》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详见: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17684&itemId=928


时事评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3年8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随后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落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1、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在哪里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被从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

2、可以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

不区分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3、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4、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局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5、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例】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在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6、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是否还能享受优惠政策

可以。具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典型案例一:退休阿姨工作时受伤,责任谁来担?

——黄女士与某餐馆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1岁的黄女士应聘到长安一家餐馆做楼面杂工。某天下班打卡后准备离店时,黄女士却不慎摔了一跤,随后黄女士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黄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黄女士表示,餐馆当时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是因为地面太滑才导致自己摔倒。她认为,自己在工作的餐饮店内摔伤,理应算做工伤,但因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保部门对她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她要求餐馆补偿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多万元。

而餐馆方则表示,餐馆地面已经铺设了防滑瓷砖,黄女士是因为走路太急,自己不小心才滑倒摔伤的。另外,店长也曾多次提醒黄女士上班时一定要穿防滑鞋,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醒义务。且即使要承担部分责任,也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而非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赔偿。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庭根据查明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认定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782.7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57922.58元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40860.12元)。一审判决下达后,黄女士不服遂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各地的司法实践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者符合法定年龄条件(年满16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为前提,而工伤认定是劳动关系下的名词。本案中,黄女士已超过退休年龄,其在餐馆再就业,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黄女士即使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也无法认定为工伤,应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即依照双方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但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仍然可以认定工伤:

1、建设行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可认定为工伤的事故的;

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3、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此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然按照侵权责任认定)为避免以上情形发生,敝所建议针对上述“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应为其单独购买工伤保险(目前东莞市社保缴纳实务中可实现),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另,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的,若退休人员受伤了,社保会依照工伤条例予以赔付,对退休人员及用人单位都具备一定好处。

典型案例来源:http://www.dgcourt.gov.cn/News/Show.asp?id=4423


典型案例二:“飞科”告“飞科”,咋回事?

【基本案情】

马先生于2019年在大岭山镇注册成立一家公司,起名“东莞飞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飞科”),并为公司的“飞科智能”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尽管商标注册遭到驳回,但马先生依旧用“飞科智能”标识以及“飞科”字眼在自己的企业官网等多个平台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

2022年10月,东莞飞科被告上法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飞科”)向法院提出的诉求是,确认原告所拥有的“飞科”与“FLYCO飞科”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东莞飞科停止侵权行为,在权威媒体发表声明并赔偿损失50万元。

马先生表示,他成立的东莞飞科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飞科智能”只是个企业字号,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只有销售没有研发和生产,加上一直没有正常运作,也没有盈利。而在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就立即下架了产品宣传册,并将公司更名,全面消除给原告带来的影响。他认为,上海飞科不应该继续诉请赔偿。

但是,上海飞科主张“飞科”和 “FLYCO飞科”是他们2006年就获准注册的商标,至今仍合法有效,已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公众认可度,多次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等称号,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告东莞飞科成立后,曾多处突出使用“飞科”等标识,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 “FLYCO飞科 ”“飞科 ”注册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网上商品销售页面突出显示“飞科智能”“飞科”标识,商品详情中的品牌名称也显示为“飞科智能”和“飞科”,可见被告已将这两标识用以指示商品来源,而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标识相同,尽管“飞科智能”多了“智能”二字,但主要识别性仍在于“飞科”二字,故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误导公众,该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被告将原告企业名称及其两个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在网页上等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

【律师后语】

很多企业在公司运营中不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注重是否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知道即使是作为企业字号使用,都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像本案例中的“东莞飞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是缺乏相关意识,最终导致要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来源:http://www.dgcourt.gov.cn/News/Show.asp?id=4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