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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后果很严重!

【案情简介】

肖某原是深圳某科技公司(下称“深圳科技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公司业务与发货事宜,能接触到公司的客户信息。在职期间,其委托骆某注册东莞某科技公司(下称“东莞科技公司”),并在离职后以该公司名义联系其从原公司所知悉的客户,销售相同产品。深圳科技公司认为,肖某等人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客户名单信息属于深圳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肖某违背保密义务,向东莞科技公司披露,而后者明知肖某曾系深圳科技公司的员工,仍利用其披露的客户信息与客户进行交易,两者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骆某作为东莞科技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向深圳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

【出右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用人单位的保密事项尚未被公开之前,劳动者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后都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具体的保密期限。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轻则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的,法院可责令其停止相关违法行为、销毁侵权物品、消除影响,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行政责任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的重要经济命脉和核心竞争力,用人单位在开发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后,应当注意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主动防范商业秘密被泄露。而劳动者亦应当遵守善良诚实的管理义务,对于自己因工作而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注意保护防止泄露,切勿为了利益而枉顾职业道德,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案例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