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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投资入股公司,双方还是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何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公司,任公司某门店店长,公司按月向何某发放工资。2015年4月,何某与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书,入股该公司。但何某继续在门店提供劳动,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门店的日常管理、经营由公司决定。2021年1月,公司提出解除与何某之间的关系,何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后,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公司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出右释法】

本案中,何某提供劳动,公司每月支付给何某工资,符合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按月获取劳动报酬的经济从属性,因此,公司与何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者投资入股公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并未限制劳动者不可以同时投资入股公司,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建立股东-被投资方、员工-用人单位双重身份关系。所以公司不能以劳动者投资入股公司即否定劳动者的员工身份。

案例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http://www.dgcourt.gov.cn/News/Show.asp?id=4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