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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能规避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9年6月进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工作,该站点由物流公司承包经营。物流公司与孙某订立了自2019年6月起至2021年6月止的劳动合同。

孙某按照物流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范围内执行外卖平台派发的配送任务,物流公司根据孙某出勤及订单完成情况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物流公司于2020年8月与咨询公司订立《服务协议》,约定将含孙某在内的部分配送员委托给咨询公司管理。

在咨询公司安排下,孙某注册了名为“某配送部”的个体工商户,并于2020年9月与物流公司订立了为期1年的《项目承包协议》,约定:某配送部与物流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承接站点的部分配送业务,物流公司按照业务完成量向配送部按月结算费用。

此后,孙某的配送工作和管理方式均未发生任何变化。2020年12月,物流公司单方面终止《项目承包协议》,孙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孙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出右释法】

员工对企业的从属性以及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虽然孙某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物流公司书面建立合作关系,但双方完全延续了此前的劳动管理方式,孙某仍向物流公司提供从属性劳动,双方之间并未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因此,仲裁庭认定在2020年9月之后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如企业想改变与劳动者个人的合作方式,除了劳动者需要有适格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常见的辨识方式是取得营业执照)外,企业应避免再对劳动者实行组织和管理,应由其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以改变双方的劳动从属性。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4(第三批)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011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