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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2305期

新法速递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自2023年6月7日颁布,重点内容如下:

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必须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并遵守法律规定。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按资质承揽业务。违者要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三、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资质承揽业务。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将被要求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在为装修人办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平台、有关部门或12345热线依法处理。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管理单位可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详见: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6/20230609_772638.html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保加利亚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保加利亚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于2023年5月31日颁布,主要内容如下:

截至2023年4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适用程序情况,《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政府、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双边协定。

《公约》对上述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以《公约》对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中后一方生效的日期确定。

 详见: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205156/content.html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72号)自2023年5月23日颁布,主要内容如下:

1、发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

2、在全国范围内,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场景开放双语环境下的统一注册登录、无障碍跨境办税、智能税费计算和跨境税费缴纳等服务,实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入境或委托代理人,即可“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办税”。

3、在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北京、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7个省市试点新办经营主体智能开业,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为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费种并智能赋予数电票额度,实现纳税人“开业就能开票”。

4、在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6个省市,提供“优良信用者试行按需开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正向激励,享受按需开票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第16、17、18条措施根据试点情况年内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便利更多纳税人缴费人)。

详见: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200836/content.html


时事评析:手滑标错价,卖家能反悔吗?

在电商促销活动中,卖家手滑标错小数点导致商品售价远低于成本价,引来买家疯狂扫货的新闻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卖家能不能反悔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拒绝交易呢?本期时事评析分享一个因卖家标错价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7日,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官方旗舰店销售“全脂益生菌驼奶粉3罐”,标价仅为2元,商品说明中显示每罐驼奶粉300克。而实际上,该款驼奶粉的日常单罐售价近300元。王某发现后,马上下单了850件商品,支付货款1700元。后卖家采取了虚假发货的应对方式,王某遂投诉到电商平台,电商平台按照其订单未发货的处理规则,进行退款处理。王某不服,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继续交付商品。法院在2021年9月14日受理立案,并于2021年11月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平台上购买该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某公司未按约定向收货地址发货,也未参加诉讼证明已履行供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其认为王某利用该公司在网络平台测试的产品链接,大批量恶意下单,不属于正常的购物行为,并且表示当时已经联系王某沟通协商,愿意退款处理,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下单的链接为测试链接,也不能证明王某同意解除合同并且已经退款。因此王某在平台上购买商品,并且成功提交订单,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该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涉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1、卖家标错价格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根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电商经营者在商品销售页面标注明确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具体信息,买家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成立。当卖家发布的信息标示错误,若买家非为明知,为保护交易安全考虑,做出错误表示的卖家仍应受其错误意思表示的拘束,即卖家标示错误的行为并不影响到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

2、卖家是否有权取消订单?

卖家因工作失误导致商品标价远低于日常售价,消费者下单购买,即便买卖合同成立,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卖家可主张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重大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若该订单合同继续履行,卖家将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买卖双方利益有所失衡,因此法律赋予合同一方以撤销权。

但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依法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如当事人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及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是不变期限,不会因为任何事由中断。

3、手滑卖家的正确补救姿势

诸如案例中的卖家虚假发货、不参加庭审,显然是不利于维权的;正确的补救措施应当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在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买家下单付款后,卖家即应获知订单内容,因此,卖家基于价格设置错误主张构成重大误解的,应当在订单有效生成后九十日内要求撤销合同。

(2)向正确的机构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要求

卖家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合同约定的商事仲裁,则裁判机构为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主张撤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跟买家要求撤销、向第三方投诉都不会被视为已经行使了撤销权。

(3)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并已在发现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纠正

卖家应举证证明其标错的价格与日常售价存在较大悬殊,并在发现错误后第一时间已进行了纠正和弥补,如第一时间更正标错的价格或者下架相关商品,在店铺发布致歉公告说明工作失误,主动联系买家道歉,与其协商取消订单并提供补偿方案等。

如最终裁判机构判定成立重大误解的,则合同撤销,卖家返还买家已支付的价款即可。无论如何,像案例中的卖家那样消极逃避显然不会是处理问题的正确打开方式。


典型案例一:旷工后罚款与解除劳动合同并罚争议案

——李某与北京某超市公司劳动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北京某超市公司,担任营运副总经理,系公司高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公司工作特点,公司安排李某执行不定工时工作制,李某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考勤制度。因李某在开会中途退场并在接下来两天均未到公司上班,公司经工会同意后于2021年8月26日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当月按旷工1天罚款3天的标准扣罚李某旷工2.5天总计7.5天的工资,后又于次月补发了多扣罚的5天工资。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后语】

本案在劳动仲裁与一审时双方争议的焦点均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因李某有在会议中途退场这种明显的不参加工作行为,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认定李某已构成旷工。

二审中,各方讨论的焦点变成了公司针对李某旷工按三倍工资进行罚款,后又以李某旷工2.5天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一事二罚”的问题。二审法院最终未认定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李某处罚两次,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其解除行为合法。

很多公司《员工手册》中都有规定记过+扣奖金的处罚,那该条款是否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呢?从以上案例得出,该对员工的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规定扣除奖金并记过的处罚,并不属于一事二罚(行政及刑事处罚中都有罚金与限制人身自由并举的处罚规定)。但劳动争议案件中引入对“一事不二罚”问题的讨论,值得用人单位重视。用人单位在制定《员工手册》时,一定要注意处罚条款的合理性,防止处罚过重、重复处罚导致的处罚结果不合法的问题。 

典型案例来源:

https://www.sohu.com/a/671696337_121123853


典型案例二:依法认定录音录像遗嘱效力

——冯某强诉冯某佳等人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冯某松、梁某桂为夫妻,育有冯某强、冯某佳、冯某坤、冯某银、冯某彩五名子女。冯某松于2005年11月死亡,梁某桂于2021年4月死亡,梁某桂分别于2011年7月及2014年3月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股份及属于她的房屋份额指定由冯某强继承。冯某佳对公证遗嘱不认可,提交录音录像拟证明梁某桂欲将财产由五个子女平分,录音录像中梁某桂较模糊地陈述:“房屋土地分成五份,以前遗嘱不生效,五个子女平分。”冯某坤确认录音录像是其录制的,冯某强对此表示不认可。冯某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其母亲的遗产适用公证遗嘱继承。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录像中仅有梁某桂本人的声音、影像,录像中并未记录有其他证人在场,涉案视频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故对冯某佳等人认为涉案财产由当事人双方各占五分之一份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后语】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法律规定了每种遗嘱形式的具体要求,若不符合其设立和生效的法定要件,都不能视为有效遗嘱。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的遗嘱有效的条件有:

①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 见证人应符合法律要求: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b)继承人、受遗赠人;(c)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③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现代AI技术发展迅速,换脸甚至模拟影像以假乱真的现象很有可能发生,司法审判中对于有争议的非公证遗嘱的审核必定越来越严格,对于有心立遗嘱者来说,建议考虑公证遗嘱;而对于对非公证遗嘱存疑的继承人来说,应更加注重对录音录像遗嘱真实性的考察,必要时,需要对非公证遗嘱进行专业的鉴定,以辨真伪。

典型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