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于某为某公交车公司员工,任司机一职。2018年3月16日,于某驾驶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行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该行人为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除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公司于2018年4月与行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赔偿105万元。此后,公司对于某进行了调岗。2019年8月6日,公司以于某违反“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于某下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判决:用人单位在掌握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有必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客观上的确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必要的程序去行使解除权,但用人单位也不能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而言,在于某驾驶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在接近一年半的时间方作出与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甚至在此期间根据于某的申请对其进行了调岗,因而公司与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欠妥,应当支付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出右释法】
在本案中,公司以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于某的劳动合同,本应为正当理由,却因未及时行使权利而丧失合理基础,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保障稳定的劳动关系、财产关系,作为权利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解决纠纷,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因此,作为用工主体的单位,行使权利要及时,在处理员工违纪问题时,应注意在合理期限内对员工依规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