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傅某在东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任保安一职,公司因傅某于2021年3月期间共计八次上班睡觉并对其下达了三份书面《警告》,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雇了傅某。
公司提交证据:傅某于2021年3月八次上班睡觉的视频及图片、三份书面《警告》、《员工守则》、公司《会议纪要》(将一个月内被书面或会议警告达三次列为严重违纪行为)、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
【法院判决】
《员工守则》规定1年内警告(书面或会议)达5次者,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变更一个月内被书面或会议警告达3次者作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该变更《员工守则》的行为未经合法程序,且傅某亦否认知悉该会议纪要。因此,不能作为判断傅某是否严重违纪的依据。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傅某在一年内被书面警告3次,因此,傅某并未达到《员工守则》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解雇傅某,属于违法解雇。
【出右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但如果操作不好,也极易造成违法解除,进而导致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综上,用人单位在制定或变更规章制度内容应通过民主程序。经民主程序时应注意留存纸质化、可视化的相关证据,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会议记录,员工学习、培训的记录、员工的签字确认文件等。
案例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终14371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