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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加班费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于是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出右释法】

1.本案中,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责任,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的工资报酬权益,该约定被认定为无效。

2.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法通过协议约定进行免除该项责任。

3.用人单位可考虑的把握主动权对策:①书面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该数额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出的最低加班费金额即为有效。②制定加班审批流程,并严格执行加班审批制度,防止员工自行加班后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③部分符合条件的岗位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因为无需打卡、淡季休息补偿的原因平时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时数不认定为加班。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2(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