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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

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

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

某报刊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出右释法】

1.当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如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则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2.本案中,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张某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张某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3.建议用人单位制定较宽泛的岗位职责,以便后续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进行微调,且岗位职责应在劳动者入职时交其确认。另外,无论是否调整工作内容,劳动者均有权拒绝加班,除非其此前已经同意加班。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5(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