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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2303期

新法速递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38号)自2023年4月4日颁布,重点内容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操作流程,充分释放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红利。

(二)组织税务系统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持续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优化经营环境。

(三)确保2023年全年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保持在3个工作日之内,进一步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支持外贸平稳发展。

(四)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自动免征残保金,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五)进一步拓展不动产登记税费线上办理渠道,利用税务APP、微信小程序等,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丰富的掌上服务,更好满足纳税人个性化需求;加强相关部门间不动产登记税费信息共享,提升办理质效。

详见: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86223/content.html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自2023年3月26日颁布,主要内容如下:

1、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详见: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85889/content.html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自2023年3月29日颁布,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2、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3、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4、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详见: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86021/content.html


时事评析:从网传“张继科借款合同”说说借钱的那些事儿

近日,关于前中国乒乓球运动员、奥运冠军张继科“涉赌”“欠债”“传播前女友J女星私密视频”等传闻连日霸占微博热搜并仍在持续发酵。其中,网传的一份有张继科签名并盖指模,涉及巨额借款的《借款合同》也引起了吃瓜群众的广泛关注。

【网传《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本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向____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借款周期为25天,超过25天后利息按月息1.99%计算,利息每月付清,如逾期,借款人除应归还约定本息外,还应支付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如借款人不配合还款,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担保期限为出具借条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本担保是不可撤销的,不可免除的,连带和无限责任的担保责任之担保。本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如出借人认为借款人有违约迹象,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者全部借款。

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将身份证住址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可送达材料包括不限于甲方书面材料,法院诉讼文书。

【律师评析及建议】

借款合同一出,网上出现大量评论抨击出借人是放高利贷的黑心商人,应该对这个人进行曝光。本期时事评析我们就从出借人(债权人)的角度聊聊这份借款合同(其实合同至少有相对的双方,这份文件应该称为借据)相关法律风险。

1、需要明确借款用途吗,如“因生产经营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此,为保证出借人的权益,同时也为证明出借人已尽一定义务,建议在借款文件中要求借款人明确借款的合法用途,如“为购买房产”“资金周转”“生产经营”等,以避免后续发生争议,借款人以出借人明知借款将用于非法用途等说辞抗辩借款文件法律效力存在瑕疵。

2、是否签署了《借款合同》就万无一失,法院一定支持偿还借款?

不必然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在出借人及借款人都是自然人的情形下,出借人提供借款时,借贷关系方才成立。而民间多有因为各种原因实际并未出借款项,或者双方的经济纠纷并非借款而出具借条的情况,因此司法机关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极为严格。

因此,建议出借款项时,尤其是大额款项出借,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借款人指定账户,并备注为借款,留存好相应凭证,以证明出借人已经实际提供了借款。

3、约定“月息1.99%”是否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针对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的借款合同,当时法律规定利率保护标准的上限是年利率24%,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张继科的这份借款合同利率换算成年利率是23.88%,因此,若这份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利率约定是完全合法的。但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需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保护的利率标准计算。

4、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是什么意思?

借款文件中,担保人(保证人)签署并同意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则日后借款人逾期不还,出借人可以同时要求担保人(保证人)以担保人自身的全部财产代为偿还借款人的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之一,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一般为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而对于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不需要先起诉债务人(借款人)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无法获得清偿后再起诉保证人。

所以,在约定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形下,建议一定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否则,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此导致债权回收的效率会大打折扣。

网传的张继科的这份借款合同没有任何担保人签名,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张继科之外的人追偿。

5、为什么要约定“担保期限”?不约定有什么后果?

此处“担保期限”,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定义为“保证期间”,就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也就说出借人(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可以抗辩不承担保证责任。

若不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通俗说就是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时间是很短的,不利于出借人的债权保护,所以建议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如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借款人有违约迹象”,出借人有权要求随时提前还款的约定,是否能切实执行?

该条款约定是值得肯定的,尤其是针对借款周期较长的借款,出借人可以凭借该等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掌握回收主动权。但是前述“违约迹象”约定过于宽泛,实际难以切实执行。建议明确约定一些具体“违约迹象”,比如“借款人被第三人起诉或提起仲裁”“借款人的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借款人有任一期利息未能按时支付”等等。

不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商事交易需要,借贷行为是很普遍的存在,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可获取信息的途径逐步增多,大家也对借贷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有一定了解,会参照一定范本去拟定借据等文件,但大多数人并不明白网上借据范本中相关内容的法律含义,本期评析致力于详细解读“借据”相关表述的意义,以期能使大众更好地理解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一:销售二手商品,是否应承担经营者责任?

——王某诉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原告王某为求学所需,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中被告陈某处下单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收货后发现该电脑外观磨损严重,无法正常充电使用,后送至官方售后检测发现电脑内部电池鼓胀、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厂部件,与陈某所宣传的95成新明显不符,王某联系陈某退货退款遭拒。王某认为陈某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退款并按照价款三倍赔偿。陈某辩称,其在二手平台处理自用二手物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次合同成立前,陈某通过其二手平台账号多次销售某品牌电脑等电子设备,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超过一般二手闲置物品处理的合理范畴,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故陈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根据双方联系情况看,双方是以涉案电脑为正品电脑作为交易前提,而涉案电脑经检查设备内部固态硬盘非原装部件,设备有非官方拆改痕迹,即涉案电脑并非正品二手电脑。被告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陈某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赔偿。 

【律师后语】

本案裁判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闲置物品交易模式是数字经济中的一种典型模式。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持续性的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同样需要依法承担经营者责任。

典型案例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93481.html


典型案例二:快手账号可否作为公司股东出资的标的?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6日,王某晶与王某签订股东补充协议,王某晶全额出资,王某以快手账号作为个人技术出资,双方共同设立晶鹏公司。后双方因合作经营不善发生纠纷,王某于2020年6月16日取回快手账号。王某晶认为,双方签订的股东补充协议是晶鹏公司注册成立的基础,双方也是按这个协议实际履行的。协议中明确王某以技术出资,在合作期间,快手账号归公司使用,双方明确约定了快手账号的价值。快手账号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是常见的公司资产,法律并未规定该类资产不能作为出资标的物。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解除账号绑定,自行使用账号,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显而易见侵害了公司利益。晶鹏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公司财产(快手账号),并赔偿损失6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账号由王某在快手平台上注册,王某为运营该账号投入了时间、精力和劳动,该账号亦获得大量粉丝关注,能带来网络流量,产生经济价值,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王某和王某晶在股东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涉案账号作价133.3333万元,由王某将快手账号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晶的手机号进行绑定,从而实现账号由公司控制和使用。为此,涉案快手账号可以作为王某的出资标的。王某将涉案账号转移至公司使用后,未经法定程序,变更账号绑定的手机号为自己的手机号,使得快手账号为其个人控制和使用,依法应认定为抽逃出资。王某取回快手账号,致使公司不能正常开展相关业务,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王某取回账号的时间、快手账号归还的时间、王某运营账号的获利以及王某抽逃出资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 

【律师后语】

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上的账号,经过使用,产生一定经济价值,就具备了财产权属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可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其影响力、在行业内知名度、网络活跃度对其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也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协商确定其价值。此外,短视频账号可以通过修改绑定方式,转移账号控制人或持有人。股东间经协商同意一方将短视频账号折价作为出资,短视频账号即转化为公司财产,不再属于出资股东个人所有。

典型案例来源:

https://www.gzcourt.gov.cn/cpws/ckal/2022/10/12123934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