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甘某原在某电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管理岗,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甘某离职后,电子公司一直按约定向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电子公司调查发现,甘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某科技公司,认为甘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请求甘某归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1501.93元并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法院判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某和电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对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甘某从电子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存在竞争关系的科技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需向电子公司归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201501.93元。结合甘某离职前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及电子公司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甘某应向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出右释法】
近年来,竞业限制已成为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离职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通过合法手段持续获取劳动者任职情况,经发现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可向劳动者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