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张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同时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出右释法】
1.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有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2.本案中,某快递公司制定的加班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等文件中约定了固定加班时间,且加班时间未超出法定上限,劳动者工作中又拒绝加班的,可以按旷工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事先约定加班时间,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加班,无论加班时间是否超过法定上限,劳动者均有权拒绝。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