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0日,沈某入职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
2020年10月17日,沈某因个人原因辞职。
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故判决A公司支付沈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出右释法】
1.中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目前中国对虚拟货币持全方位的防范和打压态度,包括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中国境内禁止虚拟货币的买卖炒作。
2.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其他形式代替,属于强制性条款。即使劳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虚拟货币数量约定工资的条款无效。即使用人单位已经实际发放虚拟货币,劳动者也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以人民币的方式发放工资。
3.但是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且具有财产属性,A公司有权要求沈某返还已支付的虚拟货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