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6年9月,沈某参加工作,先后入职若干单位,2006年4月在离开前一用人单位之后随即入职某设备公司。
2019年7月,沈某以其入职后未享受过年休假待遇为由,与设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诉请设备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
【法院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认定为累计工作时间。再审将沈某在入职设备公司之前的工作时间进行累计,确定其享有年休假天数,并据此认定其应得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出右释法】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以其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确定。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存在对规定适用理解错误的情况,错误认为仅有满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的职工才享有带薪年休假。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而职工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或主张其在本单位工作之前已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均由职工举证证明。
案例来源: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