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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否不批假?

【案情简介】

李某是A公司的员工,岗位为工程师。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亲患癌症晚期,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又通过邮件向领导请假称,“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日,李某回家照顾重病父亲。

请假期间,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请假材料,李某亦通过微信提交了父亲病历照片。2022年1月28日,李某父亲病重去世。

2022年1月28日,公司却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解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李某父亲患重病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向公司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综上,李某不构成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

【出右释法】

1.不是所有事假申请公司都有权不批。本案中,职工为了照顾病危父亲请事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也是一种孝亲敬老的行为。百善孝为先,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也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

2.因此,这种情形下,当员工已按规定流程并提供了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事假的,企业应以同理心加以对待,给予职工请假便利,而不是机械管理,消极应对。事假到期的,企业再及时检视员工是否按规定销假上班。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