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在A公司担任人事主管,负责公司员工考勤申报。2019年5月,公司在对员工的考勤进行核查时发现,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本人50多次非正常打卡修改为正常上下班。
公司认为张某作为主管考勤的人事人员,擅自修改自己的考勤记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故据此为由将张某辞退。
而张某认为,其虽然负责公司的考勤工作,但公司还有专门的考勤人员,其修改电子打卡记录的情形并非是对自己出勤记录的篡改,只是一种修正,是一种补打卡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且其并没有通过修改打卡记录从中获利,双方因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合法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修改自己的考勤记录,例如将未打卡修改为打卡,将无打卡修改为正常出勤,其亦认可存在上述情形。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其是否为自己实际谋利并不影响该行为本身的性质,故A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系合法解除。
【出右释法】
1.为规范员工依法履职,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并完善有关考勤等规章制度,合理细化劳动纪律,并向员工公示送达,要求员工签字遵守并保留相关签收记录。
2.当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