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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条款无效 担保人是否一定能免责?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A公司(出借方)、B公司(借款方)及C公司(担保方)签订《担保质押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借10万元,B公司3日内归还,如果B公司不能按时偿还,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按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然而A公司在签订《担保质押借款合同》时,并未向签约代表陆某核实该担保行为是否有经过C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

但《担保质押借款合同》的确加盖了C公司合同章。

A公司多次向B公司、C公司催款,但B公司、C公司一直没有还款。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C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质押借款合同》因担保人C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且事后亦未追认而无效。A公司作为债权人未向C公司的签约代表核实,C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已经法定程序,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而担保合同上确有C公司盖章,C公司存在印章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亦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C公司对B公司的不能偿还债务的一半承担付款义务,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B公司进行追偿。

【出右释法】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因此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务必要求担保公司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2.依照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公司应当对自身的人员及重要印章进行严格的管理,若公司印章被用于签署担保合同,虽然担保条款可能因未经法定程序而被认定无效,但在担保合同上盖章的担保公司仍然因为存在过错,需要按过错大小对债权人承担借款人不能偿还的部分债务(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11/id/7035862.shtml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