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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租赁用途,承租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宏阳公司与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宏阳公司将位于某小区19栋206室房屋出租给江某居住使用。2021年4月,江某妻子出现身体不适,到多家医院检查后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江某认为与室内甲醛超标有关,自行购买甲醛检测试纸检测,结果显示超标,故与宏阳公司业务员联系要求退租。双方协商过程中,江某要求宏阳公司配合其找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甲醛检测遭到拒绝。

协商未果后,2021年6月2日江某自行委托拥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智然公司对案涉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智然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房屋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数值均超过国家标准的上限。江某取得上述检测报告后,搬出租赁房屋并告知宏阳公司,且将房门钥匙邮寄交还宏阳公司。

2021年6月29日,江某就本案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宏阳公司立即退还其交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押金等各项费用。宏阳公司在江某起诉后于2021年11月18日自行委托智然公司对室内有害气体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有害物质未超标,故不同意江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宏阳公司返还江某租金、物业费、押金。

【出右释法】

1.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应主动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在宏阳公司既未主动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又拒绝配合承租人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的情况下,江某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宏阳公司无权以江某单方检测为由拒绝承认检测结果。根据江某提交的检测报告,宏阳公司出租的房屋中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严重超标,可能致使用人受到严重健康损害。虽无确定的证据可以证明江某妻子的疾病由上述有害气体引起,但也不能排除与有害气体超标导致的免疫力减退等因素有关。

2.宏阳公司虽也提供同一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但其检测时间已接近江某检测将近半年之久,且该机构解释,根据气体的挥发性质,相应有害气体检测值可能随时间、温度或通风、治理等情况逐渐减少,故不能据此证明江某居住期间的空气质量合格。且从第二份报告检测值看,即便在间隔近半年、有害气体挥发性较弱的冬天,甲醛数值也接近国家标准上限,亦佐证了第一份报告结论的正确性。

3.出租人的核心义务是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本案中,出租人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租赁房屋,侵害了承租人以安全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等费用。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2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