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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2210期

新法速递

一、《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2022年第28号《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以下为主要内容:

1、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5、无需申请

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

详见: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209/t20220926_3842852.htm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 》

2022年11月1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企业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具体内容如下:

1、合理确定贷款延期及还款安排

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还本付息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

2、落实好延期贷款风险分类规定

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及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3、创新延期贷款产品和服务,强化金融科技赋能

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放贷款延期审批权限。提前对接企业延期需求,为企业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线上续贷产品和贷款延期线上办理渠道。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对于缺乏部分材料的贷款延期申请可“容缺办理”,事后补齐。

4、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多途径充分宣传及解读政策,及时公示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提高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的便利度。

详见:

https://www.samr.gov.cn/xw/zj/202211/t20221115_351638.html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继2005年、2018年后的第三次“大修”,以下为部分重点内容:

1、增加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调整国家人口结构而禁止“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与选择”的立法目的不同,《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从保障每个妇女个体的权益角度出发,更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增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该规定主要是针对妇女在面对生育方面的手术、检查及治疗时,应当优先以妇女意见为主,强调医疗机构施行与生育有关的医疗活动时,突显了对妇女生育自主决定权的保护与尊重。

3、 明确学校、用人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义务。

(1)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

(2)用人单位应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等。

4、加强了对女性职场公平的保护,对职场性别歧视制定了更详细的规定,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等。

详见: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0/d80092ae46b24946b30b3a880c2f2be5.shtml


时事评析:上门掌掴幼儿?冲动不可取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8日,鲁某某因当天上午其儿子在幼儿园与同班男童争抢玩具时被对方戳破头皮,到对方家中讨要说法。期间,鲁某某情绪激动,用手击打该男童面部,致其仰面倒地。该男童祖父祖某某(男, 64 岁,本市人)先后持塑料椅、木椅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鲁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目前,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评析】

该次事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分两部分看:第一,行为人鲁某某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第二,幼儿园在鲁某某儿子受伤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鲁某某而言,其至少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属于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则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次事件,鲁某某掌掴男童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主要取决于被掌掴男童及男童祖父的伤情结果,如果男童或其祖父受害构成轻伤以上则鲁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体量刑标准视伤情以及情节而定。

虽然鲁某某上门讨要说法的初衷也是出于父母对子女的爱护之心,网上对于被掌掴孩童是否长期欺负同学,是否单方暴力伤害鲁某某儿子也存在各种说法,但鲁某某作为理性成年人,处理此事的方式还是不够理智,才导致事态恶化。

那么,鲁某某儿子在校期间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案发幼儿园在鲁某某儿子遭受人身损害时,若未尽到监管职责,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一:如何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某风中学与谢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某风中学与谢某因劳动关系解除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后,某风中学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某风中学主张其为东莞市公办学校,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东莞市教育局发布了相关通知,要求公办学校施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后根据该通知确定深圳市绿某集团有限公司为大岭山镇公办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某风中学的后勤岗位包括保洁员等已外包给绿某公司,某风中学既无法提供与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也无经费来源保障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且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是因为政府政策的调整和政府命令,故应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谢某主张某风中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某风中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风中学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情形,故谢某主张新风中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并要求某风中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某风中学需向谢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谢某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认为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从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少见。

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点认定是否属于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首先,该变化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是实质上而非形式上的变化;其次,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无法预见;再次,该情况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当事人对此主观上没有过错;最后该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但需提醒,法院在认定该情形时,普遍作出谨慎的判断及认定,且作出趋严的解释。建议用人单位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留存充足证据。

案例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民法典时代:“全职太太”离婚,有权请求“家务补偿” 

——梁某乐与李某芳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梁某乐、李某芳于2017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10月生育女儿小欣。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某芳于2021年4月带女儿回到母亲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梁某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梁某乐抚养。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芳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提出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要求梁某乐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经法院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李某芳在结婚前与母亲一起经营餐饮店,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梁某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及梁某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经济补偿金额。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李某芳直接抚养,梁某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梁某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芳家务补偿款1万元。

【律师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规定明确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给付方的经济状况、诉求方为家庭劳务付出程度、时间等综合考虑后作出裁判。需提醒,应当在诉求离婚时同时提出补偿请求。

案例来源:广东省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