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合同。2009年11月26日,B公司依据合同中“对本合同各条款的执行与解释所引起的争执,合作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调解不成,可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辖区人民法院诉讼”的约定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A公司全程参与仲裁审理活动,直至2018年10月30日仲裁出具裁决没有提出过异议。
2019年11月,因A公司与B公司就2002年11月8日签署的合作合同履行事宜产生其他纠纷,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起诉。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裁判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如合同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相关仲裁约定无效,但存在例外情况,如一方申请仲裁并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则以仲裁解决争议。
2.本案中,B公司提出了仲裁后,A公司全程参与仲裁审理,直至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皆未对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及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如其后一方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了,也将被驳回起诉。
3.仲裁方式或诉讼方式是通过司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如采用仲裁方式的,裁决是终局裁决,一般处理时间相对诉讼(如有一审、二审)来说更短,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讲,正是因为仲裁机构作出的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失去了申请二次审理(如民事诉讼的上诉)的救济途径,除非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另外,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用标准高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因此,建议合同当事人结合具体的情况选择是否适用仲裁条款。
案例来源:(2021)最高法民终480号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689427533eb8658ff9f6252bdf3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