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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构成要约的,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案情简介】

某房产公司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宣称将为小区业主提供免费楼巴,并详细说明了楼巴数量、开行频率、往返地点等。

陈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无楼巴内容的约定。

后陈某入住小区,发现某房产公司实际提供的楼巴与广告内容不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按照广告内容提供楼巴。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某房产公司关于楼巴的广告内容确定、具体,对消费者具有导向作用,属于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公司承诺履行的一项义务。

并且由于案涉楼盘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地区,该广告对业主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应认定构成要约,属于合同内容。某房产公司没有按照广告内容提供楼巴服务,构成违约,但提供楼巴相关服务的义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法院酌情按照购房款0.5%的标准判决某房产公司向陈某支付违约金。

【出右释法】

1.广告内容构成要约要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广告具体表明合同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唤起对方响应而成立合同,而不是唤起广告受众对广告主提出要约,不是仅仅为了商业上的宣传;第二广告清楚地表明成立合同关系不需要再进一步地磋商、讨价还价,即广告主明确表示受广告的约束。

2.广告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一种宣传手段,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应实事求是,避免言过其实、过于详实。合同相对方因受广告吸引签署合同的,应注意保存相关广告证据,尽量将广告承诺事项写入合同,

案例来源:珠海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案例

https://www.sohu.com/a/576970670_100116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