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7日,晶品酒店(由饶某个人经营)通过招标方式中标租赁某物资供应站所有的办公大楼,并在《承诺书》及《租赁合同》中确认知悉租赁物已被鉴定为危楼,需加固后方能使用,承诺按照有关单位加固改造方案进行加固后才使用该大楼。未经加固擅自使用的将承担全部责任。
另知2007年6月18日当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该大楼主要结构受力构件设计和施工、强度、抗震均不符合现行要求,属D级危房,应予拆除。
2012年1月3日,在加固施工过程中,案涉建筑物大部分垮塌。晶品酒店经营者饶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某物资供应站返还剩余保证金220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1万元。某物资供应站反诉要求饶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2400余万元。饶某在再审中确认将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法院裁决】
最高院判决: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2、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3、物资供应站应返还饶某220万元保证金。
【裁判分析】
1.有权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已明确案涉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对案涉房屋鉴定为应尽快拆除全部结构的D级危房。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规定,D级危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有权鉴定机构已明确案涉房屋应予尽快拆除,因此,案涉危房并不具有可在加固后继续使用的情形。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该规定虽属行政规章,但体现的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以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本案中,在案涉房屋已被确定属于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尽快拆除的D级危房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仍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可能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务酒店,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
3.根据《民法典》关于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因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关于出租人物资供应站、承租人饶某的损失应由各自承担。物资供应站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该款项依法应当退还给饶某。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