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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解除事由发生后10日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即为弃权,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林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向购房人交付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商品房,同时约定逾期交付超过180日后(即2021年6月30日),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后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购房人应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10日内行使约定解除权,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商品房迟迟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林某在某房产公司逾期交房超过180日后的2021年10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等。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关于解除权应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10日内行使、否则视为放弃解除权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限定为10日,明显不合理地限制了购房人的重要权利,应为无效。

案涉商品房逾期交付超过180日,林某依约有权解除合同,林某虽未在《补充协议》约定的1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因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遂法院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支持返还购房款等。

【出右释法】

1.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合同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双方有权自由约定是否设立合同解除权及其内容,但不能过度限制当事人的解除权范围,除非当事人明示放弃,否则会因违反公平原则被法院确认无效。

2.格式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依法认定无效。

案例来源:珠海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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