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丁某以卢某、王某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卢某、王某为共同借款人,两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丁某提供《借条》、转账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其中《借条》主文载明“今借到丁某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主文下方“借款人”处签有王某的姓名,王某名字下方写有“2019年元月5日”。在主文左下方远离王某签名的空白处,有卢某签名及日期。银行流水显示丁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王某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丁某提供借条为证,主张王某、卢某共同向其借款10万元,但是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名的只有王某,卢某虽亦有签名,但其签名处为左下角,远离借条的主文及借款人。结合丁某将案涉借款转账至王某名下银行账户的情况,认定丁某主张卢某为共同借款人的依据不足,遂判决王某归还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律师分析】
1.共同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具的载有借贷合意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借条等应当由共同借款人一起签署,并注明每个人的法律地位,如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等。如在借条空白处署名,但与其他在“借款人”处的署名相距较远,又未载明空白处署名人的“性质”(如借款人)的,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空白处的署名人为共同借款人。
2.那么在空白处署名,又未载明该人的法律地位,能否主张其是保证人呢?《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否定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空白处签名人员亦不会被认定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