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为合作伙伴,2021年期间,B公司在微信上持续向A公司订购了多批货物,A公司通过物流运输方式向B公司所在地运送货物,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亦未对合同争议管辖以及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
2022年,A公司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货款。B公司则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B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裁定】
A地法院认为依照最高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收货地即B公司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认为A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应移送至B地法院管辖。
【出右释法】
1.根据最高院目前司法案例显示,通过微信、电话方式进行沟通协商订立的合同即认定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收货地址即为合同履行地,案件应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2.商事交易主体应当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若交易双方为异地的,可采用邮寄、传真等方式订立纸质合同,或采用电子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对合同管辖、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以防范此后可能发生的交易风险。
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