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隆昌公司与城建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城建公司向隆昌公司首期支付300万元,剩余270余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若不按约定履行,则需支付80万元违约金,隆昌公司申请解除在他案中对城建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城建公司如期履行首期300万元后未按期支付剩余款项,故隆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起诉要求城建公司支付80万元违约金。城建公司主张违约金显失公平,应适当减少。
【法院裁决】
第一,隆昌公司与城建公司在诉讼期间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
第二,城建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自愿给隆昌公司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在账户解除冻结后城建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
第三,故,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隆昌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求。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