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国务院于2022年9月7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称为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重整市场主体信息,将从以下方面维护市场主体发展:
1、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2、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3、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积极推行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跨境贸易服务、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4、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等。
详见: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9/15/content_5709962.htm
二、《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22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2年9月1日开始施行。
《意见》明确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详见: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8/31/content_5707621.htm
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称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数据出境活动主要包括:一是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二是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访问或者调用。
《办法》明确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4种情形,包括:
1、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4、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数据处理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门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2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办法》明确数据处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7/08/content_5699851.htm
时事评析:关于二手房交易新模式“免赎楼带押过户”的解读
据2022年9月1日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官网发布消息显示,坪山公证处已成功实践深圳首例“公证提存+免赎楼带押过户”二手房交易新模式。
相较于传统模式,这一交易新模式,有何优势,能否激活二手房市场,具体请看下文解读。
一、交易流程对比
二、新模式的优势
一是大幅提升交易安全。公证处是具有政府信用背书的独立第三方权益保障、资金保全的机构,能够解决交易双方及债权人(抵押权人)关于交易流程安全、资金安全、债权安全的担忧。
①确保资金安全:在交易未完成之前,所有资金均由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②确保流程安全:资金先进入公证处监管账户再办理过户手续,确保业主房产过户后可以收到购房款;在房产过户后公证处再支付资金给业主,确保买家付钱后可以顺利拿到房产;
③确保债权安全:交易双方、债权人(抵押权人)、公证处共同签署监管协
议,由公证处直接支付资金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确保在抵押权注销后债权可以获得清偿;
④避免交易纠纷: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查封风险,由于抵押权的存在,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很难获得实际利益,降低了查封动机,即使有刻意查封,或交易双方出现意外情况导致交易失败,交易可以解除,资金就会原路返还,将风险降到最低,避免发生纠纷。
二是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与目前二手房交易中普遍采用的“先赎楼再过户”的模式不同,“公证提存+免赎楼带押过户”模式,免去了赎楼环节,既缩短了交易周期,也为交易双方节省了赎楼过程中产生的赎楼资金利息、担保费等赎楼费用,按目前市场普遍执行的按欠款金额的2.2%计算赎楼成本,欠款300万元预估可节省约6.6万元,欠款500万元预估可节省约11万元,可以将交易成本直接降低三分之一。
三、新变革的思考
新旧模式中,房子还是那套房子,贷款还是那笔贷款,甚至贷款银行还是那个贷款银行,唯一区别是贷款人从卖家变成了买家。
新的模式只是做了一个小的改变,却使得整个交易节省了约一个月的等待时间和降低了三分之一的交易成本,还省略了中间各项繁琐的交易流程。
原先银行顾虑的承担不了带押过户后卖方不及时还款的风险也迎刃而解了。
今年,济南、珠海、青岛、昆明、深圳等城市纷纷推出了二手房带押过户,落实中央一再强调的支持刚需改善住房的政策,有助于人民安居乐业和经济发展,希望这个新模式可以在更多的城市推广包括东莞,真正地在二手房交易市场掀起一场变革,激活目前跌入谷底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同样的,这种模式也可以在其他不动产交易领域推广实践,比如说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中。
总之,解决问题,往往从改变开始!
资料来源: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官网、搜狐焦点深圳
典型案例一: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聂某诉A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8日,聂某与A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约定:A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聂某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聂某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待项目启动后,双方共同设立公司,聂某可享有管理股份。在公司设立之前,聂某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方式领取报酬;公司设立之后,聂某按基本工资+业绩及奖励+股份分红取酬。
协议签订后,聂某到该项目上工作,主要负责接待、茶叶销售等工作。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每月发放基本工资10000元给聂某,聂某请假需经林某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工资的实发数额。
后A公司向聂某出具《终止合作协议通知》,聂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聂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再审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属有效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聘任”聂某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该词语表明当事人有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之意;且协议约定了聂某无论在双方设定的目标公司成立之前还是之后,均可获得“基本工资”“业绩”等报酬,与合作经营中的收益分配明显不符。本案中既未约定聂某出资比例,也未约定共担风险,与合作经营合同不符。证据显示,聂某实际接受A公司的管理,按月汇报员工的考勤、款项分配、开支、销售、工作计划、备用金的申请等情况,且所发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故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虽缺少一些必备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的条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
【律师后语】
合作经营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但聂某与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不符合前述特点,反而符合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之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因此,如果劳动关系适格主体订立名为“合作经营”等的协议,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不符合合作经营合同的特点,而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局限于“劳动合同”字样,如双方已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福利待遇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64631.html
典型案例二:严惩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鲁某和林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太阳山老年公司,鲁某为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鲁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太阳山老年公司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交费后可以享受老年公寓住房优惠,并承诺以高额福利消费卡、货币等方式返本付息,非法吸收51名老年人165万余元。所吸收资金被鲁某、林某用于消费支出或挪作他用。案发后,涉案公司账上余款、委托其他公司代管资金及老年公寓内物品折价转让费共56万余元退还集资参与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发宣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老年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鲁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赃款,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据此,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鲁某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退赔各受害人。
【律师后语】
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很多以养老为名的项目、服务纷纷冒头,主要表现为以开办养老院、购买养老公寓等为由,以售后定期返点、高额分红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扶持“养老项目”,但因监管还存在滞后,犯罪分子常打着投资养老公寓等幌子,诱骗老年人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该类犯罪行为造成老年人的“养老钱”遭受损失,部分老年人因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会陷入懊恼自责,诱发了各种疾病,身心健康及家庭和谐均遭受破坏、影响社会稳定。
再次,提醒老年人及子女要谨慎投资高额返利项目,多与家人沟通商量,投资“养老项目”时要“三看一抵制”:一看“养老项目”是否有登记、备案,二看“养老项目”是否真实合法,三看“养老项目”收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抵制高利诱惑,拒绝非法集资,捂紧“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