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右刊物
劳动者因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案情简介】

罗某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2019年12月24日,罗某在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上班时,附近有人对一过往行人实施抢劫,罗某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抢劫者,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倒受伤。

罗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罗某所受之伤属于因工受伤。

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决】

罗某在见义勇为中受伤,其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弘扬了社会正气,依法按工伤处理。

【出右释法】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

2.《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该条例还规定了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治疗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费用,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实施侵害的侵权人或者见义勇为的受益人都有责任对见义勇为者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补偿。

案例来源:最高院涉劳动纠纷指导案例汇总指导案例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