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4月,马某入职某铝业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个人社会保险。
同月,铝业公司与包括马某在内的每一位从事铝锭生产人员各签订一份《承揽协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8月,马某在工作时摔倒致骨折入院治疗,出院后申请工伤认定受阻成讼,请求确认其与某铝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在用人单位铝锭生产车间从事劳动生产并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不能因双方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即否定双方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经调解,双方达成某铝业公司向马某支付补偿款5万元的协议。
【出右释法】
1.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体合法,即用人单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劳动者属于符合法定劳动者条件(年龄条件、身份条件)的自然人。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即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从属关系。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的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运作的一环。
2.只要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无论双方签订的是什么合同或有没有签合同,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3.常见因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而不被认定劳动合同的情况:
(1)未满16周岁的童工、已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符合年龄条件;
(2)已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未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不符合身份条件;
(3)以劳动成果计费、不受用人单位管理、不需要长时间在岗的代理记账人员——不符合管理条件;
(4)临时为用人单位提供维修服务、环境维护服务的人员——不符合工作内容条件及管理条件。
案例来源: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10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