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房某于2011年1月入职保险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某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
2017年10月,保险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撤销战略部,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协商近两月未果,随后保险公司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房某不服,经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
保险公司主张房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据查,《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根据公司政策、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且员工须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保险公司每年度年终奖在次年3月左右发放。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因保险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且房某在保险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表明其在2017年度已经工作满一年,在保险公司未举证房某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某正常履行职责,为公司付出了一整年劳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故保险公司的主张缺乏合理性,对房某诉求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出右释法】
1.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业绩表现等自主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条件、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劳动者离职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