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6年8月入职某技术服务公司,工作岗位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同时专职负责人力资源管理。
刘某在技术服务公司工作至2017年9月,离职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总经理,其工作职责范围包括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未与技术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因此,刘某主张技术服务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出右释法】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者担任人力资源或其他负有相关责任的职务时,代表公司与包括自己在内的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其工作职责,其本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其自身的过错,法院通常不支持负有协助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义务的员工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
3.担任上述特定职务的劳动者如果能举证是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仍然可以获得法律规定的双倍赔偿。
案例来源: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4/t20220429_10958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