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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后又补充新理由,法院说“不”

【案情简介】

孙某为A公司员工。2017年10月25日,A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孙某自2017年10月21日正式离职,已办完离职手续。

2017年10月30日,A公司向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孙某未履行请假手续自2017年10月20日无故旷工3天以上,A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2017年10月20日起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限于2017年11月15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孙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孙某的打卡记录,但孙某主张单位领导安排其停工并提供刷卡失败视频为证。

在审理过程中,A公司又补充提出,孙某存在未着工服、代人打卡、谩骂主管等违纪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法院判决】

因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存在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违纪行为,故,判决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孙某经济赔偿金。

【出右释法】

1.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时,一般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而不会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否则,将偏离劳资双方所争议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导致法院裁判与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焦点不一致;同时,也违背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造成劳资双方权益保障的失衡。

2.如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即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