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右刊物
出右法讯第202205期

新法速递

一、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明专利等、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上述两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上述三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详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587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广东省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标准为: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珠海市、惠州市、肇庆市、江门市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不含本数)为1000万以下,其他区域为500万元以下。

详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5831.html

 

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统一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统一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2年5月24日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二)应当封存的情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应当贯彻及时、有效的原则。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

(四)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五)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犯罪记录的,提出书面申请后,封存机关可以依法允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和电子信息。

(六)因工作原因获知未成年人封存信息的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等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合适成年人等,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七)封存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解除封存的情形:1、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2、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3、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详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60741.html


时事评析:醉酒错付3000元小费,酒醒能追回吗?

近日,微信公众号一则关于醉酒乘客给予网约车司机3000元小费的推文,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阅读和关注。

【基本案情】

5月25日凌晨,阿莉(化名)为酒后友人小陈(化名)叫了一辆网约车回家,行程从东莞厚街到虎门,车费总计49.86元。

到达目的地后,醉酒的小陈主动提出要给司机费用表示感谢,但误将300元输错成3001元。而接送小陈的网约车司机卓师傅,则回应称,其并未主动向乘客小陈索要车费,而是小陈多次向卓师傅表示要给小费,卓师傅两次拒绝并告知小陈这笔订单不需要他付费。最终,卓师傅在小陈的坚持下,收到3001元转账。

目前,司机卓师傅已将2700元退回给小陈。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小陈本意向卓师傅给予300元感谢费,而在转账过程中,误将300元输错为3001元,对于因小陈操作失误而多转付的2700元,并非小陈的真实意思表示,小陈有权要求卓师傅予以返还。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如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外,撤销权是会消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另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同时,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这“一年”起算时间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2、关于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限,相较于已废止的《民法通则》以及《民法总则》,缩短为90日。


典型案例一:员工疫情停工期间做兼职,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某纺织公司诉侯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纺织公司因疫情影响安排员工侯某在2020年1月至6月期间放假并自2020年4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2020年5月开始,侯某在案外人公司兼职并缴纳社会保险。纺织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020年5月26日向侯某发出通知,要求其马上改正否则后果自负。2020年7月1日,侯某回到纺织公司上班,但纺织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纺织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安排侯某放假近半年时间,对侯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侯某在放假期间临时到案外人公司兼职,系侯某在特殊时期的自救行为,不会对侯某完成纺织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任何影响。侯某于放假期满后回纺织公司上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纺织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依据不足,应向侯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后语】

停工停产期间员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不影响原劳动关系的履行,员工在停工停产期满后回原单位报道,原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来源: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6555


典型案例二:员工没有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公司是否可视其为旷工?

——张某诉某钢管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钢管公司员工。2020年11月15日(周日),张某以岳母去世为由致电钢管公司请假回家奔丧,公司要求张某提交书面申请。张某于当天晚上离开广州并于2020年11月21日(周六)下午返回。2020年11月23日,公司以张某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回老家参加岳母丧事而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且其已通过电话方式向钢管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电话中并未明确表示不准张某请假,而仅是表示需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张某火车票显示的路途时间为4天,返回广州时已为周六下午,周日并非工作时间。张某周一上班时,公司直接作出开除决定,未给予张某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机会,缺乏合理性。故判令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师后语】

本案中劳动者没有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系客观原因所致,不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故意。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既要遵照相关规定,也要符合社会常情常理。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时即合理地明确有关病假材料、手续及违反后果,且相关制度应履行公示程序并经员工签字遵守。同时,在员工口头申请批假过程中,公司应通知、督促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适当给予员工更正违纪行为的时间,以确保公司行为的合理性。

典型案例来源: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