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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繼承案例分析(二)

前言: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無人能預測自己何時離開人世,因此生前抱著「生死有命,富貴在天」的心態過日子是必須的,但依筆者的經驗認為對於死後的遺產安排卻應積極儘早規劃,否則遺產分配的問題將成為後代子孫紛爭的源頭,因此筆者希望以「海峽兩案繼承案例分析」系列專題,提醒大陸台商提早進行「遺產規劃」,避免遺產成為負資產遺害後代子孫,讓自己在世的一生,留下的是善果。

 

案例事實:

   台商A男與B女於1988年在台灣登記結婚,婚後與B女和前夫所生五歲女兒C女共同生活(未辦理收養)1992A男以婚後的全部積蓄新台幣五百萬元與朋友合資到大陸東莞設廠,經過多年努力公司生意紅火,20148A男回台灣應酬後在家突然急性心肌梗死,A男死亡時無遺囑及遺贈、未生育子女、父DE尚健在、B名下無財產,A留下婚後財產如下:1.大陸遺產:銀行存款人民幣800萬元、房子三棟價值人民幣1200萬元、公司股票價值人民幣6000萬元;2.台灣遺產:銀行存款新台幣2000萬元、房子一棟價值新台幣4000萬元。A男遺產如何分配?

案例分析:

一、A男大陸遺產繼承

  ()、繼承人:BCDE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

       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收養

       關係的繼子女

     2.BA男配偶,DEA男父母,依上述法條規定為A男大陸遺產第一順

       位繼承人,不再贅述。惟何謂「收養關係的繼子女」?大陸法院實務確

       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係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1、繼子女受繼

       父母經濟上的供養;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3、繼子

       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本案例CA

       男繼女且從小由繼父A出錢扶養、教育,因此CA男大陸遺產第一

       順位繼承人。

 ()B先分得A男大陸遺產50%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

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A男大陸遺產皆為AB婚後共同財產,依該法條規定,B有權利請求先分配A男大陸遺產的50%

  ()、繼承份額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3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

額,一般應當均等。

2.被繼承人死亡以後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的,適用法

定繼承。所謂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人順

序、遺產分配原則來分配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因此A男的

剩餘大陸遺產由第一順位繼承人BCDE平均分配。

  ()、分配金額

      1.大陸遺產(價值人民幣8000萬元:銀行存款人民幣800萬元、房子人民

1200萬元、公司股票人民幣6000)

      2. B得請求遺產50%即人民幣4000萬元,另與CDE平均繼承剩下的

人民幣4000萬元(每人分配人民幣1000萬元),因此B分配人民幣5000

萬元、C分配人民幣1000萬元、D分配人民幣1000萬元、E分配人民

1000萬元

二、A男台灣遺產繼承

()、繼承人:BDE

      1. 台灣民法第1138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2.  A男未生育子女即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而BA男配偶,D EA

男父母,依上述法條規定, BDEA男台灣遺產的繼承人。另

特別說明,台灣法律並無繼子女得繼承繼父母遺產的規定,因此C

A男台灣遺產的繼承人。

 ()B先分得A男台灣遺產50%

       台灣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

       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

       差額,應平均分配。A男台灣遺產皆為AB婚後財產,依該法條規定,B

       有權利請求先分配A男台灣遺產50%

 

 ()、繼承份額

       台灣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

       各款定之: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

       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

       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A男生前並無留下遺囑、遺

        贈,且A男未生育子女即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A男的剩餘台灣

       遺產由B繼承50%DE各繼承25%

  ()、分配金額

      1.台灣遺產(價值新台幣6000萬元:銀行存款新台幣2000萬元、房子新

        台幣4000萬元)

      2.B得請求遺產50%新台幣3000萬元,另分配剩餘遺產新台幣3000

        萬元的50%新台幣1500萬元,剩下的新台幣1500萬元由DE平分,

        因此B分配新台幣4500萬元、D分配新台幣750萬元、E分配新台幣

        750萬元


                    張旭中律師  東莞  201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