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右刊物
履历造假反告公司?结果真相了……

【案情简介】

李某2017年9月9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抛光工作。入职时填写了《员工履历表》,并在《补充劳动声明书》中承诺所填写和陈述的内容均为真实。

2017年12月25日,某公司发现其存在虚构工作经历的行为,故向其出具《辞退通知书》,李某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本案业经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判决】

因李某实际工作经历与其入职时填写的《员工履历表》严重不符,某公司依据《补充劳动声明书》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出右释法】

1.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学历、身份证明、工作经历等信息以确认是否符合应聘岗位。

2.劳动者的学历情况、工作经历等信息与其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息息相关,对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录用有决定性影响,劳动者在应聘时没有如实陈述其学历情况、工作经历,实际上构成欺诈,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3.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当劳动者虚构或隐瞒与岗位相关的信息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是合法的行为。如劳动者隐瞒疾病及婚史等信息,此时应结合工作内容和岗位属性具体分析,不能直接进行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