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离职时要求某实业公司出具离职证明。
某实业公司主张其解除通知已包含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故无需向张某出具离职证明。
最终,张某丧失入职新单位的机会。
【法院判决】
某实业公司应向张某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损失8000元。
【出右释法】
1.目前实践中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没有重视离职证明的问题,但企业应该知道,为离职的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2.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给离职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时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给离职劳动者设置再就业障碍。
4.离职证明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