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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到了法院竟然用不了?

【案情简介】

冯某在A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18年11月,冯某与该公司签订竞业保密协议,约定公司在支付冯某的工资报酬时已包含竞业补偿金,若冯某违反竞业限制,需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最后一年年工资收入10倍的违约金。

2020年4月,冯某辞职,并于当月在B公司与其他员工沟通处理口罩设备。A公司以冯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诉请冯某赔偿违约金。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冯某是公司普通员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A公司在冯某离职后并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故冯某不再负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出右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

2.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而非约定包含在平时发放的工资、奖金中。

3.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无需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企业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关于竞业限制的协议,并留存关于履行通知解除协议义务的证据。否则,若劳动者主张其履行了相关竞业限制义务而企业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该义务的,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案例来源:http://www.dgcourt.gov.cn/News/Show.asp?id=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