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温某于2019年入职某药业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及入职承诺书时约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因某岗位人员急辞,公司综合考虑岗位要求与温某工作经验及专业相符,对温某进行调岗。
后因公司架构调整、温某孕期身体不便等因素,公司欲将温某调往其他工作内容较为简单的岗位。经多次沟通温某均拒绝两次调岗安排,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约定及入职承诺书为由予以辞退,温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因架构调整和经营需要对温某进行调岗,温某原工作岗位已涵盖调岗后工作内容,且调岗后未对温某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公司行为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温某在已知悉公司的用工管理制度下,多次拒绝换岗安排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法院判决驳回温某所有诉讼请求。
【出右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以及加班、夜班劳动,但可以安排不会影响孕期的其他劳动。
2.以上规定未禁止用人单位在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孕期女职工的岗位。其无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3.但用人单位需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调岗合理并未降低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否则,调岗超出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范畴,不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