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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成真,财产分割约定是否依然有效?

 【案情简介】

林某(女)与王某(男)2016年某日签署《说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房屋1出售,二人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做分割。次日双方又签署了《协议书》,约定房屋1及新购房屋2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签订《协议书》当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1归林某所有,归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后王某拒绝复婚,并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主张《离婚协议书》形成时间晚于《说明》,效力也高于《说明》,案涉房屋1应为林某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裁决】

案涉房屋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房屋2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出右释法】

1.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并符合协议离婚条件,双方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在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前提下,登记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离婚动机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2.对协议离婚中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原则上区分处理,即使肯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中人身关系,也要审查协议中对财产处分部分约定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如有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案例来源: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9/id/54656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