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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吗?

【案情简介】

于某与高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在高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小某所有。

2013年,于某诉至法院称:共有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小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小某。目前还处于于某、高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小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法院裁判】

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房屋赠与双方之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离婚后,于某不同意履行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右释法】

1.离婚后,单方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时,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方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