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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分割配偶持股之公司的财产吗?

【案情简介】

许某和吕某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经诉讼离婚。

离婚后,许某起诉称,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某系德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并要求根据该公司《资产状况信息》中显示的净利润104万余元,对吕某持股99%对应利润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请求分割德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净利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许某诉讼请求;许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

许某提出的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右释法】

1.有限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和严格的财务制度,公司资产应严格区分于股东个人财产,公司的净利润并不当然属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自然也就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要主张公司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个人或者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