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结束15个月婚姻关系后,方某发现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有大额资金进账,遂将袁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得600万元。
经法院查明,该收益发生于婚姻缔结之初,为其婚前红酒买卖项目的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方某无权要求分割。
【法院裁决】
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出右释法】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遵循取得时间原则和夫妻协力原则。
2.一般来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非一方人身专属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原则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但还需考虑夫妻一方获取财产的行为,是否有另一方的“协力”,即另一方也有贡献。如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并不具备相当的“贡献”,即便财产获得时间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完全因市场涨跌产生的收益。但如该一方以炒股为业,在婚后进行了操作,那么该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