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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予行为的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女)和被告二李某(男)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0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17年李某和被告一叶某(女)相识后发展为“婚外情”关系,期间,李某向叶某赠予2842437.67元。

于某主张李某和叶某系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要求叶某返还获赠的所有款项。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该婚内赠予行为是建立在李某和叶某的不正当关系上的,李某的赠予行为既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叶某返还获赠的所有款项。后叶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出右释法】

1.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但婚内赠予不能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

3.只有在证据足以证明配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形成赠与关系的,法院才会支持返还赠与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