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5月,谭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其中一条约定:“在马某不做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前提下,谭某不得向马某提出离婚。如若提出离婚,谭某需向马某赔偿50万。”
而后家庭生活中矛盾尖锐,谭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称婚内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无效的,马某无权要求支付50万元赔偿金。
【法院裁决】
该婚内协议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且该协议约定内容50万元标的过高,酌情判令谭某向马某支付10万元经济帮助金。
【出右释法】
1.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就相关事项签订协议。
2.协议不得约定限制离婚、排除抚养权、人身伤害、侵犯隐私权等内容,亦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3.另外,协议内容尽量不要与一方婚姻不忠行为挂钩,否则很可能不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