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主要亮点如下:
1、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无效。
2、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追责。
4、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5、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求偿。
详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48031.html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规范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合理确定行政赔偿案件中“直接损失”范围,三是明确行政赔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完善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 四是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规范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明确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增强行政赔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效果,该规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详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1941.html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认定作出细化,该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详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1291.html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提供药品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司法实践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该解释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详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48451.html
时事评析:员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近日,济南盒马鲜生员工因工资单泄露而被开除的新闻上了微博热搜。据新闻报道,盒马鲜生员工郑某在查询个人工资单时,被同事偷瞄,其后公司告知郑某,工资属于公司机密,员工手册里有明确规定,公司决定按“一类违规”对他作开除处理。后郑某提起劳动仲裁,目前案件正在庭前调解中。借此,笔者来谈谈员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公司是否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呢?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与宿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等文件,其中约定:某科技公司实行保密工资报酬制度,宿某对工资报酬水平须负保密责任,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意透露,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或攀比他人的工资,否则某科技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合同解除。
一日,某科技公司向宿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在职期间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相关约定,情节较为严重,故公司对宿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院认为,宿某与某科技公司员工的对话如“姐,那天保洁阿姨聊到对象的事,就问了我一嘴,我也没想到她那么大舌头。如果舆论大了你不好把控了,提前跟我说一声哈”等记录,尚不足以被认定为故意泄露个人薪资;即便宿某该行为属于故意泄露个人薪资,宿某前述行为亦难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且某科技公司在宿某上述行为发生近一年才对宿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罚过其当;因此,某科技公司以宿某故意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为由解除与宿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宿某支付赔偿金。
【律师评析】
以违反薪酬保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主要会对以下要素进行审查:薪酬保密制度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员工的违反行为是否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等。
当公司以员工泄露薪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薪酬保密制度本身应合法。
内容上,薪酬保密制度应当细化规则,对于不同程度的行为应当设置不同梯度的处罚后果,不宜一概以解除劳动合同论处;对于薪酬保密制度的合理范围也有所明确,即薪酬保密制度的内容必须要具备合理性,例如核心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以及难以量化考核的岗位等。如果针对一般员工规定故意泄露本人工资将被开除,则很难被支持。
程序上,薪酬保密制度的制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制定后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确认员工知悉并同意遵守,才能被援引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
2、员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需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
如果达不到“严重”程度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会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公司在面对员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的行为时,应当综合考虑员工违反的主观心态(是否故意)、行为次数(是否多次)、后果(是否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等,如尚能够以其他处罚方式达到对员工行为的制约的,不宜直接采取最为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可以通过其他处罚方式对员工加以警示,并提示其已经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有再犯则予以解除。
回到盒马鲜生员工被开除事件,虽然盒马鲜生表示薪酬保密制度及违反后果在员工入职培训时、员工手册里都已明确,但盒马鲜生如不能举证证明郑某泄露工资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恐难获得裁审机关的认可。
以下典型案例来源: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6460
典型案例一:员工不诚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代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代某毕业于湖南某外语电脑专修学院,但在某科技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上填写其毕业院校为广东某重点院校,专业为外贸英语本科,曾在佛山某公司带领32个团队,业绩为3亿元。入职后不久,某科技公司以代某的工作能力、表现和业绩不符合求职要求为由,连续两次对其进行降职降薪处理。后某科技公司在学信网核实发现没有代某的学历资料,经电话向佛山某公司核实还得知代某仅为业务员。故某科技公司以代某求职时有不诚信和欺诈行为为由,对其予以辞退。代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科技公司招聘的职位为外贸部经理,在不了解应聘者情况下,毕业院校及学历等信息对其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代某入职时填写的教育经历与其真实教育背景不一致,且工作经历亦有不实之处,足以误导某科技公司的招聘行为。代某入职后的工作情况也表明,其确实无法胜任该职位。因此,代某以欺诈手段使某科技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故判决确认某科技公司与代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某科技公司无需向代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应用该条款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时应注意,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欺诈行为一定是在足以影响用人单位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的事实上实施的欺诈,如求职者的学位、学历和工作经历等。但如果是其他其实不影响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合同的事实上的欺诈,用人单位主张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则可能不支持,比如,劳动者使用别人的身份证入职,入职后工作表现良好,用人单位在几年后才发现该情况,因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往往不会被支持。
典型案例二:员工为其他企业救火身故,雇主责任险是否赔付?
——某纸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纸业公司为员工赵某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17年10月22日凌晨,案外人某文化公司的厂房发生火灾,赵某先自行参与救火,因火势较大且无法安全撤离,赵某先在救火过程中死亡。经协商,某纸业公司向赵某先家属赔付了50万元。后某纸业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其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内赔付40万元,某保险公司认为老张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工伤,故拒绝赔偿。某纸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某先并非某文化公司的员工,亦非对火灾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其主动参与救火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弘扬的友善价值,在救火救灾中发扬了互帮互助的精神,故赵某先的主动救火行为应认定为在抢险救灾中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符合《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中约定的关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赔付条件。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某纸业公司赔付保险金40万元及利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雇主责任险是保险公司针对用人单位作为雇主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风险推出的一种商业保险。用人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应注意重点查看其保险范围是否符合需要。通常雇主责任险针对的都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风险。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理赔的基础要求是:①劳动关系(退休返聘的劳务关系不赔);②工伤(非因工受伤不赔)。本案中赵某先的情形是符合工伤(亡)认定的标准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