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杨某与杨妻2008年登记结婚, 2010年12月购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杨妻名下。
2、2011年6月,杨某与杨妻订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各自名义签署的债权债务由各自偿还或享有。
3、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杨某多次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未能归还。王某起诉至法院且胜诉。
4、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杨妻名下该房产。
5、杨妻提起执行异议:根据杨某与杨妻的婚内财产协议,该房屋归杨妻所有。
【法院裁决】
驳回杨妻执行异议。
【出右释法】
1、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取得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2、婚内财产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