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1、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解释针对总则编的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重大疑难问题作出解释规定。
详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47221.html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二十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涉执行司法赔偿立案审查的条件,赔偿程序与执行救济、监督程序的衔接,赔偿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等。《解释》中的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因特定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赔偿。
2、原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基于债权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随之转移,但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3、赔偿请求人应当对其主张的损害负举证责任。但因人民法院未列清单、列举不详等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无法就损害举证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详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45161.html
三、《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办法》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整合,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等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对欺诈骗保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是违规认定工伤或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202/t20220221_436454.html
时事评析:浅谈“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
近日,“反网络暴力”成为社会大众热议及关注的焦点话题。白岩松谈在及“网络暴力”话题时,如是说:“我有时候也会有无力感。现在有很多断章取义,是把前面的话、后面的话取消掉,单拎出来一句,然后网友看了觉得不舒服就要骂。众声喧哗不会立即走向理性、科学、富有建设性,但至少每个人都可以发声,这已然是种进步,接下来如何更好地发声,需要各方面的工作,约束自己是一方面,另外,媒体应该更加关注事实。”
近年来互联网迅猛发展,网民数量剧增,但由于部分网民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听风便是雨,对所闻不予求证便急于发声,加之部分媒体为博眼球,甚至故意夸大、歪曲、编造“爆炸性信息”以引起热议和关注,多重消极行为之下使得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而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不仅有我们熟知的明星网红,也有许许多多的普通人。
一、什么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它是指一类由网民发表在网络上的并且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特点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等的行为,这类恶劣行为会对他人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甚至精神造成损害。
二、网络暴力违法吗?
网络暴力不仅是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可能触犯刑法。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公民人格权是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民事权益,而《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将会使网络暴力行为人无处遁形。
三、遭遇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
对于网络暴力,如作为网民我们要做到文明上网,不在网络上散布/传播不实信息、不发表违法言论,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若不幸遭遇网络暴力,则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权,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处理:
(1)收集证据线索
暴力往往伴随着个人信息的泄露,受害者很容易收到骚扰邮件、接到骚扰电话。这时候要留心,记下对方的电话、账号昵称、网站名称或者是邮箱地址等有用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能帮助自己维权,还可以为警方提供犯罪线索。
(2)向相关部门报案
及时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报案的目的一来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来也是可以备案。
(3)委托律师发函,甚至是起诉以维权
受害者在遭遇网络暴力、个人隐私被泄露等情况,可向律师咨询,委托律师向加害人发函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同时也可根据需求向法院起诉维权。
典型案例一:公司能否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刘某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通过公示将规章制度告知刘某,绩效考核强制分为S、A、B、C、D等5个等级,分别占总人员数的10%、20%、40%、20%、10%,对于两次绩效为D级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刘某2019年下半年及2020年上半年的考核成绩均为D级,故公司通知刘某:现因你考核成绩为D级并经改进绩效仍为D级,被列为低绩效员工。因你不能胜任工作,故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你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刘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能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因公司对S、A、B、C(共占员工比例90%)级别的考核结果的比例是固定的,一连两次考核为D只能证明刘某的绩效考核成绩低于前90%的员工,并不能直接证明刘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依据考核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依据。故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赔偿金。
【律师后语】
员工绩效考核位于末尾不属于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且并非劳动者绩效考核处于末尾即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应当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情形区分开来,用人单位以后者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往往会被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用人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并以此考评员工是否能胜任工作的,其一应注意制定客观可量化的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其二应注意避免存在“考核成绩处于倒数**名的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成绩倒数**名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等类似的表述。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还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二: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2020年12月经亲戚介绍认识,于2021年1月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为此张某对外举债向李某支付了彩礼24万元。婚后李某认为二人没有感情基础,拒绝与张某发生肢体接触及拒绝与张某同住,并于2021年4月底返回娘家。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张某、李某从认识到结婚不足一个月,对彼此缺乏足够了解。二人仓促结婚缺乏感情基础,此后虽依风俗举办了婚礼,但二人并未敞开心扉了解、接纳彼此,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准予离婚。鉴于二人并无共同生活的事实,张某向李某支付的彩礼应当返还。
【律师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法院审查后发现张某与李某结婚时间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且未实际共同生活,因此判决李某返还彩礼。